灵活就业者如何办理社保?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负法律责任吗?

来源: 华律网

一、灵活就业者怎样办理社保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据比较保守的估计,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规模达到5000万人左右,并且数量和比例近年来都呈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大多未纳入法定社会保险,参保意愿亟须得到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所所长何-平认为,灵活就业者多为年轻人,当前的养老医疗压力不大,重点问题是通过制度设计吸引他们有效参保。

据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实行的是就业地参保和户籍地参保政策,即就业人员应在其就业地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就业非户籍人员应在其户籍地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像孙先生这样的非北京户籍的灵活就业者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武汉参加社会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持有北京户口,灵活就业者可以去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另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0.5%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针对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各地普遍制定了一些“灵活”的政策,如灵活就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档次;考虑到保费完全由个人承担,保险费率相对职工也有所下调。

二、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用人单位使其不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应当如何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虚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承担什么承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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